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4年11月21日
序 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用途 备 注
1 胡金海 房屋所有权 舜峰镇临武大道检察院内 431025001028GB00125F0002 69.67㎡ 住宅
2 李南竹 房屋所有权 舜峰镇临武大道检察院内 431025001028GB00125F0006 69.67㎡ 住宅
3 胡柏顺 房屋所有权 舜峰镇临武大道检察院内 431025001028GB00125F0007 69.67㎡ 住宅
4 徐望实 房屋所有权 舜峰镇临武大道检察院内 431025001028GB00125F0008 69.67㎡ 住宅
经初步审定,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约定回收,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024年 12 月 13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向临武县不动产中心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临武县临武大道106号301办公室
联系方式:0735-7760503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