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视说法》报道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例

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5年04月21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子颖 朱馨然)近日,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说法》栏目报道了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假买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鲁某自驾游途经宜章期间,于2024年1月31日在某超市以1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某品牌叉烧包。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日已超保质期22天,鲁某将购买过程进行了视频录制。此外,鲁某还在另外两家商超购买了过期食品。

次日,鲁某就某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主持赔偿。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对被告某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因双方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协商赔偿未果,鲁某遂诉至宜章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返还其购物款13.5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000元。经查明,鲁某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平台共有200多次类似举报投诉。

该案中,鲁某在同一天先后到不同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在市场监管平台多达200多次类似举报索赔,足以证实鲁某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及索赔程序高于一般购买者的认知能力,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索赔的法律适用主体。某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向鲁某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类“知假买假”主体,可请求食品销售商支付惩罚性赔偿,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其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法院综合案涉商品超出保质期时间,以及鲁某购买数量、频率与日常生活标准,酌定以鲁某实际支付价款10倍为其合理消费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返还鲁某购物款13.5元,并支付商品价款10倍赔偿金135元;驳回鲁某其他诉讼请求。

“打假的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现象,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宜章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思含表示,对于“知假买假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广大消费者应增强识假辨假能力,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一旦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