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之力护生态之美

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5年04月29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许华盛)“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我一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4月22日,在汝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与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当事人吕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终确定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的意见为损害赔偿数额和计算依据,吕某某通过购买同等价值1.29万元鱼苗到相关水域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

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吕某某多次前往汝城县一处永久性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非法捕捞马口鱼150公斤,获利3230元。吕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三层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汝城县内水域作为长江流域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代际公平意义重大。吕某某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实施捕捞的行为,扰乱了渔业生物链平衡,导致河段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就在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理诉前公告程序时,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在公告期内商请检察机关支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支持本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受损公益修复的最佳效果,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从“生态破坏者”到“环境保护者”的思想转变。磋商会上,检察官以支持磋商机关的身份,对赔偿义务人吕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及警示教育,引导当事人积极反思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当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践,共同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下阶段,该院将持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检察之力守护好生态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