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

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5年04月30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谭剑 通讯员 王球 宁奇)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3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林某在桂阳县承租郴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厂房,开展废旧电瓶铅头提炼业务,被告人康某负责财务管理。他们通过广西某商贸公司、河北某再生资源公司,从湖南某金属回收公司购入830余吨废旧电瓶铅头并运输至该厂房提炼。2023年5月2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在厂房查获130.18吨废旧电瓶铅头和13块铅锭成品。案发后,该局暂扣杨某10万元,杨某、林某、康某等三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403.4元。

202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劝说被告人康某、林某主动投案。此外,被告人林某、康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人预缴纳罚金1万元,康某预缴纳罚金5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林某、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康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康某违法所得2.1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