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5年10月17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方 王球 侯丛芳)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肇事未成年人小军(15岁)的父母、租车人大勇及受伤同乘人小兵按比例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担责。
2024年9月4日,小军为租车,经案外人小雷联系上大勇。大勇收取小军280元后,以自己名义与郴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免押金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一辆小车,合同明确禁止除大勇外的任何人驾驶该车。大勇将车开回桂阳县后便交给小军,小军驾车接上小兵,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路边临时红绿灯,造成小兵受伤、车辆及临时红绿灯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小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操作不当,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大勇将车交给未获驾驶证的人驾驶,承担次要责任。小兵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892.9元。
2024年10月17日,经鉴定,小兵因车祸导致脾破裂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左胫骨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还有误工期、护理期及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等损失。
另查明,案涉车辆车主为许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该车交由郴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因调解无果,小兵诉至法院,要求小军及小军父母、大勇、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64729.5元。
桂阳法院经审理核定,此次事故造成小兵损失共计503122.5元。法院确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同时指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最终,法院酌定判决:小军父母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251561.25元;大勇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201249元;小兵自行承担10%责任;案涉车辆虽投保,但无证驾驶属法律禁止行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