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4 作者:来源: 2026年01月19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球 黄福海)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提供劳务的个人、共同提供劳务者及接受劳务的集体组织,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某村民小组因水库需护坡,被告、某村民小组组长陈某国找到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等人为村民小组提供劳务,劳务费由村民小组干部商议发放。2025年1月12日,被告陈某国安排原告邓某甲砍树,被告邓某乙驾驶农用拖拉机运输。砍完树后,被告陈某国又让原告邓某甲搭乘被告邓某乙的拖拉机去加工木材,途中车辆侧翻,原告邓某甲受伤。
原告邓某甲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30675.42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2000元。协商赔偿无果后,原告邓某甲将被告陈某国、邓某乙和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索赔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某村民小组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邓某乙支付33610元。
经法院审理,核定原告邓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90937.52元。法院认为,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村民小组形成劳务关系,损害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邓某乙无证驾驶且违规载人,过错重大;被告村民小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陈某国指派行为存在管理过错;原告邓某甲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仍乘坐,自身也有过错。被告陈某国履职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村民小组承担。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判决原告邓某甲自担20%责任;被告邓某乙和某村民小组各担40%责任。扣除已赔偿费用,被告邓某乙还应赔42765元,被告某村民小组还应赔71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