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4 作者:来源: 2026年01月27日
灭火器若不合格,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极有可能产生诸多麻烦,错失灭火的关键时机。依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筒体锈蚀面积达到或超过筒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且表面存在凹坑;
筒体发生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器头出现裂纹,且无泄压机构;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设计不合理的情况;
不具备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无法确认生产单位名称与出厂时间,涵盖铭牌脱落、铭牌模糊难以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情况;
筒体存在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迹象;
曾被火烧过;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出最大报废期限(水基型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为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最大报废期限为12年)。(郴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