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版次:A04    作者:来源:    2026年03月27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渊强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3756元、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151元等费用。

某亲子园系李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含儿童娱乐、幼儿托管等。2023年8月,谢某入职担任配班老师,2024年1月双方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5年8月。谢某在职期间,由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且亲子园始终未按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谢某多次要求仍未解决。

2025年1月,该亲子园因经营问题终止园区租赁,将谢某介绍至另一托育公司工作,后因新公司仍未为谢某缴纳社保,谢某于2月26日停止上班。次日,谢某向李某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亲子园于3月4日完成注销登记,仲裁委以“某亲子园已经注销,不是劳动仲裁适格的主体”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谢某不服该通知,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与该亲子园从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某亲子园已登记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亲子园的债务由李某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该亲子园未依法为谢某缴纳社保,谢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对于2023年9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谢某申请仲裁时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考勤记录显示谢某寒暑假正常打卡,未实际享受休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应予以支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