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4 作者:来源: 2026年04月29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邓云华 刘沁灵)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为民初心,聚焦涉企纠纷实质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
原告某维修店与被告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制砂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结清。与此同时,案外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为一次性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被告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梳理案情,全面核查证据与交易背景。经了解,被告并非恶意拖欠,而是近期经营困难,短期内无法一次性足额付款;原告资金回笼需求迫切,但也理解被告困境,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不愿因诉讼激化矛盾。基于此,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理念,决定以调解方式推进纠纷解决,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为掌握被告经营实情,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被告,前往该公司察看经营情况,详细了解资金周转、生产运营等困难,释法明理并督促其履约。同时,引导被告若无力一次性履行,可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调解初期,双方就还款方式、周期存在分歧,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梳理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反复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分期支付全部欠款,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诉讼请求,给予被告还款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