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版次:A04    作者:来源:    2026年05月06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渊强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肇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10%责任。

原告小黄与被告小王系某校同班同学。2023年12月某日,两人在上体育课进行1000米跑步练习时,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小黄先后3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经司法鉴定,小黄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12000元。小黄因本次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454.39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王未遵守体育课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时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练习起跑,应随时对学生练习的方式、间距、速度等进行监督、提示、纠正,即使学校在课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但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黄自行承担10%责任;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赔偿26218元;学校承担20%责任,赔偿7491元。一审宣判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