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6年08月12日
资社险追决字〔2026〕第1号
当事人:郴州市建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MA4T7ELQ3F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资兴市创新创业基地11栋3层
法定代表人:曹建
事实与依据:
你单位职工曹洪香(身份证号:431081********5300)因在车间工作被机械设备碾压右食指被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曹洪香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已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曹洪香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8166.8元(大写:伍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圆捌角),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我中心向你单位依法追偿。现要求你单位自追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8166.8元(大写:伍万捌仟壹佰陆拾陆圆捌角)汇入指定账户(户名:郴州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燕泉支行,账号:1911023029200007754)。
若你单位逾期不偿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兴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