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贬损言论 形成不良影响

桂阳法院审结一起短视频平台人格权纠纷案

版次:A03    作者:来源:    2026年08月18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徐见兵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短视频平台人格权纠纷案件。法院结合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理维权开支6000元。

据了解,某农资公司员工唐某运营百万粉丝抖音农业账号,长期通过短视频科普种植技术、推广公司产品,将个人形象与企业产品深度绑定。同为农业自媒体的李某拥有10余万名粉丝,主营同类农资产品,与唐某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025年8月,李某未经授权截取唐某公开视频画面,发布两条短视频,并对涉案农资产品发表贬损、质疑言论,在网络上形成一定传播影响。

唐某及其所属农资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侵权视频、公开道歉,赔付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经查,李某曾于2025年12月自行删除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内容,但双方就经济赔偿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包含3项独立侵权行为:李某擅自使用唐某肖像用于商业相关短视频,构成肖像权侵权;其不实贬损言论,降低了公众对唐某个人及农资公司的社会评价,同时侵害了自然人名誉权和法人商业信誉,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短视频传播范围广、影响留存久的特点,法院认为李某自行致歉不足以消除不良影响,判令其在原侵权账号发布为期不少于7日的视频致歉声明。同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10万元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该诉求未获支持。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并为规范网络自媒体同业竞争、守护网络人格权与企业商誉提供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