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球 彭凯)每个人都会加入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然而如果在微信群里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侯某均在某公司上班,系同事关系。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侯某在某料理店与他人就餐时,对原告朱某的私人生活进行了谈论。当晚,朱某获悉后,就打电话与侯某理论,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了争吵。随后不久,侯某就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信息,引来其他群成员围观、议论。第二天,侯某又在微信群发布生活不检点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论。群主发现上述言论后,进行了提醒,并将两人移出了微信群。
事后朱某以侯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桂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被告在多个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刻意贬损、侮辱和丑化原告,不可避免地会使原告的人格形象受损,足以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侯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朱某书面赔礼道歉,将该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张贴于公司营业部,且持续保留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