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进东 王菲)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彭各项损失48358.24元。这起因钓鱼引发的好意施惠纠纷,为公众敲响了法律与安全的警钟。
2022年,某公司员工小军负责对接业主小彭的房屋装修工作。同年11月某日下午,小彭邀请小军到桂阳某山庄钓鱼,小军欣然答应并邀请同事小志一同前往,三人驾车抵达目的地。钓鱼过程中,小彭的路亚竿钓钩挂底,小志主动帮忙收线。因鱼线卡紧,小志用力拉扯,铅坠突然反弹击中小彭右眼。小彭剧痛难忍,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伤情严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小彭遂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审理。该法院认为,小彭、小军、小志共同钓鱼,小志经小彭应允帮忙处理挂底鱼竿,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是为增进情谊的无偿帮助,虽无法律约束力,但施惠人仍需尽到“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损害受惠人。
本案中,小志是资深钓鱼爱好者,应知鱼线拉扯可能回弹,然而他却未观察周边环境、提醒安全距离、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用力拉拽鱼线致铅坠反弹伤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院考虑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善意动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酌情减轻小志的责任。
综合案情,该法院酌定小彭和小志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