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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责民责一起追 版次:A04  作者:  2026年03月12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嘉璐)近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过“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双重追责,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李某某在未查验供货资质、无合法购货凭证的情况下,购入“肾宝片”“红钻伟哥”“海狗丸”“黄金玛卡”等多款保健食品,并在其经营的花艺店内对外销售。接群众举报后,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数十盒涉案保健品。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在被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检测结果后,李某某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2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应选择正规渠道,警惕“特效”“纯天然”“无副作用”等夸大宣传。如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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