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市委要求,推动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机贯通、有效衔接,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法治郴州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案件评查、受理涉法涉诉信访等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下级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问题;其他认为需要列入监督议题的问题等。属检察监督范围的,可以移交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法律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违法情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且社会关注度高,或拒不接受检察监督的问题,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代表建议或问题线索,符合条件的,转为案件化办理并认真组织实施。不符合办理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并说明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事项后,应在十日内反馈程序性办理情况。决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般应在六十日内办结,办结后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难度较大、六十日内确实无法办结的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建议或其他监督事项进行审查,从中梳理出能够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通过审议意见的形式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定期会商、工作回访、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确定监督事项。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研判下一年度工作方向和重点,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移交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方式开展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协调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代表建议,通过专项调研转化为检察建议。
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从制发的检察建议中,筛选出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对策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检察建议中梳理筛选出适合以人大监督方式推动的转化为代表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对被建议单位回复、采纳、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委派人大代表参与重大监督事项的督办,视工作需要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强化人大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转化进展情况、监督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工作支持,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
市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拒不采纳检察建议,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以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