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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 版次:A03  作者:  2024年11月22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雷丰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某祥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雷某才,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沟通洽谈订购S19XP机型(系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比特币“挖矿”设备)的相关业务。双方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4日微信沟通确定订单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同年11月14日,原告按照约定将应支付的USDT币转至被告指定地址,共支付23678136.90USDT币用于购买涉案S19XP机器。后原、被告就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及结算价格产生不同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差价6270457.36USDT币,并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原、被告使用USDT币进行交易支付,USDT又称泰达币,不是法定货币,双方的交易支付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外,原告向被告购买S19XP机型矿机,S19XP机型矿机系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专用“矿机”,“挖矿”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文件严禁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双方购买S19XP机型矿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双方自行承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6270457.36USDT币、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交付S19XP机器149台均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对其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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